按照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义务兵优待金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义务兵优待金由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负担比例由省辖市确定。
省民政厅优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按要求,每年8月1日前,当年义务兵的优待金将发放给义务兵家属。2010年入伍的义务兵,2011年优待金发放仍按原规定执行,2012年则按本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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