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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6-04 16:40:16
关于做好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_河南信阳人事政务信息网

关于做好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04-12 11:02来源:作者:考试中心 点击:

关于做好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审计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0]1号)、《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题型调整的通知》(审考办字[2007]3号)和《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人事厅转发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审[2003]34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0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区设置:
(一)考试日期
初、中、高级统一在2010年10月17日考试。
(二)各级别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0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0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三)考区设置
本次考试考点统一设在郑州市区,省辖市不设考点。
二、报名条件
初、中级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的规定执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 参加初、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名条件(一)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报名条件(一)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5、其他学历人员,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8年。
三、获得资格、证书条件
初、中级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即每个考生两个科目必须一次考试全部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即每个考生两个科目必须一次考试全部达到国家合格标准,方可取得全国审计考办颁发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全国范围3年有效);符合河南省本年度使用标准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联合下发合格人员名单通知(一个评审年度有效)。
四、报名办法
(一)2010年度审计资格考试报名,继续使用机读卡报名的办法。
(二)各省辖市符合初、中、高级审计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分别打印填写《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或《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申报表》(附件2),填涂《审计考试报名卡》。各单位对所有报考人员汇总、打印填写《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3),经省辖市人事(职称)部门资格审查后,携带《审计考试报名卡》和《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到所在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在规定时间将初、中、高级审查表、报名卡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初、中级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打印填写《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申报表》、填涂《审计考试报名卡》,业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并打印填写《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然后携带《审计考试报名卡》和《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资格审查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符合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打印填写《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申报表》、填涂《审计考试报名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打印填写《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资格审查后,携带《审计考试报名卡》和《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三)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不含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四)报考人员报名时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一张贴在申报表上,另一张贴在《审计考试报名卡》上)。
(五)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6]841号)的规定,参加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业务考试的每人交纳考务费180元;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每人交纳考务费90元。
请各报名点在组织报考人员填涂报名卡时注意 :
1、报名卡正面为需填涂的信息项,背面为填涂说明。除考试地区”外均需填涂。
2、“所在地区”、“考生报名号”由工作人员填涂。“考生报名号”前两位为地区代码的后两位,后四位为从“0001”起始的序列号。“考试地区”栏不填涂。
3、工作人员收卡时应仔细检查“考试类别”等关键信息填涂是否准确,关键信息包括:“考试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单位名称”、“所在地区”。
五、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2010年 4月21 至 5月14日(工作日时间内)全省统一报名。
5月12至 5月14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人事部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5月25日前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将“审计考试报名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辖市报名人数统计表”(附件4)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10月上旬核发准考证。
六、考试教材
审计部门负责征订考试大纲和参考用书。各省辖市审计局于5月20日前将订书数、款汇总后报省审计厅人教处。省直各单位考生订书也到省审计厅人教处(联系电话:0371--65648385)。报名与教材征订工作同时进行,全国审计考办不受理个人订购。
七、注意事项
(一)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的题型将进行调整。自2007年起,“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科目考试将取消简答题和论述题,题型调整为综合性分析试题,题量为8道试题选答5道,每道题20分。“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考试的题型、题量保持不变。

(二)各级负责报名资格审查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的要求,把好资格审查关。凡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报考人员各考试管理机构一律不得接受报名。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
(三)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方式,全部在答题卡上做答,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四)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五)申报表、答题卡和考卷上所填姓名必须与准考证、身份证上姓名相同。考生打印填写姓名时,不得写繁体字、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
(六)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七)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八)全 省 考 生 可 登 录 河 南 人 事 考 试 网(www.hnrsks.gov.cn),查询考试成绩。也可在国家“审计考试网”(http//www.auditexam. cn)上查询考试相关信息。

(九)报考人员要认真、细心填涂《审计考试报名卡》,并认真进行校对,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要认真审查报名表填涂是否符合要求,无误无缺项后再上报。

各省辖市人事、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申报表
2、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申报表
3、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及高级审计师业务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表
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辖市报名人数统计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审计厅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附件:
1:附件1(1).doc
2:附件2(1)(1).doc
3:附件3(1).doc
4: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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