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闻
信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标准公告
各县(区)物价办、财政局、教体局: 为促进我市幼儿保育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成本审核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参照相同条件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幼儿园在收取规定的保育教育费(含保育费、杂费、管理费)的同时,还可代收伙食费、校车费、规定的图书学具费、体检费和一次性收取被褥餐具费,但要单独立帐,按学期结算,及时公布,多退少补。除上述费用外,幼儿园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在园的实际天数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方法,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 四、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省级示范幼儿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市一级及以下幼儿园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及代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 六本通知自201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信阳市物价办 信阳市财政局 信阳市教育局 附件 信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标准
备注:1.此标准为信阳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最高上限。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其收费标准可在相应类别财政全供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分别上浮15%和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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