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从即日起具体办理程序是:
一是贷款申请人直接到县人社局二楼大厅24/25号窗口申请;
二是县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并审查。主要审查贷款人和反担保人的资格;
三是实地调查。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到贷款人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相关情况;
四是会审。实地调查结束后,及时召开评审会,研究贷款担保情况;
五是审批。对经研究通过的贷款,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担保中心负责人在《创业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函;
六是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二、经办银行
固始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支行和固始天骄村镇银行。
三、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各省辖市、县(市)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创业担保贷款。
具体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条件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六)合伙经营。符合(一)至(五)项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且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七)组织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就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八)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五)项所述人员(就业状态)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
四、 贷款额度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效证件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五、贷款利率和期限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一半。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创业贷款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4、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贷款申请材料
合伙经营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证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3、合伙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就业贷款申请材料
组织就业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组织就业人员符合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3、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书;
4、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5、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6、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3、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社会保险等资料证明;
5、经人民银行年检合格的企业贷款卡;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五)担保方式
1、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括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2、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三种方式。
(六) 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3、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
4、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5、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提供材料
1、个人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人详细信息表》;
2、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应提供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等相关证明;
3、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以及参与并承担审核、推荐、贷款回收等工作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是指借款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申请贷款时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八、政策咨询联系电话
0376--4669035 0376--8159829 0376--466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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