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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统一教师招聘体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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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5 22: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育部正式签收一封由588位残疾人联合署名、建议教育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建议信。
  残友们发出建议信的目的,是为了改变目前各地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普遍设置残疾歧视条款的现状。根据残友所做的调查显示,至少有20个省(区、市)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中包含歧视残疾人的内容,而且各省教育局各自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项目和标准都不一样,出入颇大。
  右手残疾者   在河南可任教在山东被拒绝   作为建议信发起人之一的杨仁良,近期和其他几位残友,对全国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做了“关于教师任职体检标准”的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颇为混乱,经常出现同样是教师资格体检,在一省合格在另一省却不合格的情况。
  比如,《河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规定:“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为体检不合格。对“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如何理解,残友们认为只有两只手都有残疾才不合格。
  而《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身高影响教学者”体检不合格。
  由此可见,对于一位右手残缺的残疾人,在河南是合格的,而在毗邻的山东省则是不合格的。
  调查还显示,河南、山东等省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没有规定性病和艾滋病等患者不可以担任教师职务;但北京、山西、河北、安徽、江西等地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面,均规定性病患者不适合从事教师工作或体检不合格。
  残友们认为,体检标准的不同,就意味着同样身体状况的残疾人申请者,在有的省可以拿到全国通用的教师资格证,但在有的省就未必能拿到。这显然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公平的。而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没有全国统一适用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据杨仁良介绍,上世纪九十年代,公务员体检也曾经出现过这种乱象,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体检标准,各地在制定公务员体检标准时各行其是,纷纷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设定为“不合格”,引发了严重的“乙肝歧视”现象,在有的地方公务员体检标准中甚至还出现了诸如“女性双侧乳房对称”这样的荒唐规定。最后,人事部(原)和卫生部出台了全国统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才结束了这种乱象。
  设置兜底条款   可能导致随意扩大体检范围   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为避免政策制定有所疏忽,很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都设有兜底条款。
  如《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第17条规定,“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工作岗位的要求与北京市卫生局确定。”
  《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第18条,“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体检不合格。
  残友们认为,这些模糊的兜底规定,其实是授权了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关于是否“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问题上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有可能造成更多种类的就业歧视。
  残疾歧视规定   在各地体检标准中几乎都有   调查发现,在所收集到的21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里,有20个包含如“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不合格)”的肢体残疾的限制。“几乎我们所能查到的所有省(区、市)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都含歧视残疾人的规定。”杨仁良说。
  调查还显示,在19个省(区、市)的体检标准中,还有对外貌长相的规定,比如:“面部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的不合格”;还有关于五官是否端正、仪容仪表等与教育教学能力不直接相关的歧视性规定。
  在今年教师节前夕,残友们寄出了给教育部的建议信。残友们在建议信中指出,导致教师招聘中残疾歧视的主要原因,是现有各省制定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缺乏公平、平等理念,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
  建议信在网上发布之后,立刻引发各地残友的热烈响应。短短几天,便有588位残疾人和家属签名表示支持。
  残疾人就业促进网首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认为,一些地方的教师资格体检规定中排斥残疾人的规定,与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就业促进法的法律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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